和已成为我们财产的对象的东西相比,某些对象是比较微小的,而且与前者存在着密切联系,这时我们就得凭借添附关系来拥有对于后者的财产权。比如我们的花园中所有植物的果实,牲畜的幼崽,我们奴隶的劳动成果等,即便在占有这些以前,我们就已经拥有了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各种对象在想象中联系起来的时候,我们就易于将它们置于同一地位,而且往往被假设具有相同的性质。当我们从一个对象快速地转到另一个对象时,我们会不加分别就作出判断,特别是在后者比前者微小的时候。
继承权是一种十分自然的权利,这是出于一般所假设的父母或者近亲的同意以及人类的公益的要求,人们把财物传给最亲近的人,从而让他们变得更勤奋、节俭。也许这些原因又有亲属关系的影响或者观念的联结的协助,由于一个人在他父亲死后,我们就会在这种关系的导向下,自然地考虑他的儿子,并让他拥有他父亲财产的所有权。那些财物必然会被某人占有,成为他的财产。但是问题在于应该属于谁。在此,显而易见,自然而然地那个人的子女呈现在心灵前,既然借已故的父母,他们与那些所有物有了联系,我们因此就易于用财产权的关系让两者之间的联系更进一步。有很多关于这一层的平行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