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大学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教育性学术机构,为确保学校内部各项事情规范有序地运行,需有一套相对严密涵盖教育教学各方面和各环节的行为规范体系,这些基本规范为大学整体办学行为及学校中的行动主体的行为提供了行动指南并划定了一个边界。无规矩不成方圆,按照一定的规范办学是大学之为大学的生命线,是大学办学质量的基本保障。高等教育中一定的规范与自由不仅不相矛盾,而且恰恰是大学自由精神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离开一定的规范与强制,自由只不过是人们美好的主观愿望而已。另一方面,“在社会变革中,新的社会需求往往通过政府意志的方式得到集中、合法的表达,因此,政府是教育变革利益主体的首要构成”。而在政府层面上,“国家政治利益是率先和根本的”。在当今全球化与国际化的背景下,尽快改变社会经济落后、国力不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高等现实问题,是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是政府急迫需要表达的政治利益。当然也成为大学的责任。[3]
(二)社会也应尊重高等教育的特殊规律
一是教师的劳动形式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个别性,学生的教育教学也要因材施教而促进个性发展,因而大学内部的教育教学规范带有一定的抽象化和模糊性,一味地追求具体化和精确性往往容易造成对学生个性发展和教师创造性的压抑;二是大学的教育教学工作规范通常具有一种引导性,而非禁止性的强迫形式;三是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大学,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办学历史不同,所具有的办学基础以及社会服务所面向的群体和人才培养的目标有别,对其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也相应地要体现分类指导原则,而不应一刀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