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
第十四条 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五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
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