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这种参与是这样一种参与,以致上帝的正直与人的正直的无限分离不仅不由于这种参与而减少,相反则更清楚地显示出来:它是诺言,不是完美、意义和事实;它作出无罪的判断,但本身并没有解脱罪行。人的这种再生,无法获得新生的老人获得新生是一种外来的正义,一种行为正当的犯罪,一个超越性的自相矛盾;也是上帝意志与人的行为的肯定性关联。人的意志是,而且仍旧是不自由的:他要在死亡的灭顶之灾之下活着,而且将要活到生命的尽头,他那从最低到最高的目的都将不同于最终的目的,他的行为将是邪恶的,他的成就不仅是不完美的,而且是被滥用了。因此法律是,而且仍旧是有力的,绝不能由福音的绝对真理来废除。换句话说,伦理学问题仍旧是开放的,它那严肃的要求和责任是不能懈怠的。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生命问题,都没有希望隐匿良心,使之安然入睡。这里没有安全,甚至连宗教的安全也没有。
无论新老路德主义,其危险之一是这样一种教义,它告诉人们存在一种所谓职位教阶制度,或者神圣职能教阶制度,从通过牧师教阶制度,父母的教阶制度到上帝派遣的国王的教阶制度——一种被认为是构成现实秩序一部分的等级制,在这一制度内,人的行为以一种方式被证明是正确的。目前,这是什么仅仅是对“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逃避,而事实上这一问题是不可能逃避的,因为罪犯的证明理由不可分离地注定要与这一问题联系起来。上帝的特别恩宠赋予这一问题以严肃性。只有逐步了解到他是如何地怜悯,我们才会意识到他如何地神圣,他的神圣如何地骇人。为什么宗教人士应当享受特有的证明理由——他连同他那有更多问题的“确定性”——为什么似乎在所有最应当感受到这种行为正当的犯罪必要性的人们中并没有他的身影?是什么理由使他相信自己的生命与拯救自己联系起来,似乎它们是某种最终的目的?最终的尊严,无须他物而获得的尊严只能属于神圣者;从不属于创造物,而只能属于创造者。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上帝惟有的宽恕之外,不存在拯救和确定性,通过宽恕,虔诚的和非虔诚的罪行,在所有生活关系中发现的罪行,构成整个人类目的体系基础的罪行全都被揭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