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作为一种发明创造,其专有权是受相关法律规范保护的,所以在转让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很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争端。
1999年,我国深圳一家灯饰公司的技术员樊某研发出了一种新型的装饰灯,于是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到了2000年的9月6日,樊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权通知单。2002年2月1日,灯饰公司与樊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规定樊某授予该灯饰公司独自使用,但该灯饰公司每年要向樊某支付专利使用费。令人想不到的是,2001年4月的时候,深圳另一家灯饰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樊某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这种新型装饰灯,自己生产、销售并出口,结果冲击了樊某所在灯饰公司的国际市场,同时也侵犯了其合法的专利权益,造成了该灯饰公司经济严重受损。于是,樊某所在灯饰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原告与专利权人樊某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其合法权益理应受法律的保护,于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可能侵犯樊某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