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针对“比特币”虚拟货币在我国的一度盛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个职权部门在对比特币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后,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该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还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