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配的正义
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但还是有许多人提出各种旨在证明一个功能较多国家的理由。本书不可能考察所有这些理由。因此,我将集中注意那些被普遍认为是最有分量和最有影响的理由,弄清它们是在什么地方失足的。在本章中,我们将考虑那种认为一个功能更多的国家能由于它是达到分配正义所必需或最好的手段而得到证明的观点,在下一章我们将转向一些分散的其他观点。
“分配的正义”这个词并不是一个中性的词。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所以,我们是否应当进行再分配,是否应当把做过了的事情再做一遍,即使做得同样拙劣,这至少是一个可质疑的问题。然而,我们并不是一些由某人来划分馅饼的孩子,这个人最后做一些细微的调整来修正前面粗心的切割。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总地决定怎样施舍它们。每个人得到的东西,是他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的,那个人给他这个东西是为了交换某个东西,或作为礼物的赠予。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广泛不同的人们控制着各种资源,新的持有来自人们的自愿交换和馈赠。正像在一个人们选择他们的配偶的社会中,并没有一种对配偶的分配一样,也没有一种对财产或份额的分配。总的结果是众多个人分别决定的产物,这些决定是各个当事人有权做出的。确实,“分配”这个词的某些用法并不暗示着一种由某一标准恰当裁定的预先分配(例如,“按概率的分配”),然而,尽管本章的标题也用了“分配”一词,我们最好还是用一个显然是中性的术语。我们将谈论人们的持有,一种持有的正义原则描述了正义所告诉我们的有关持有的要求(或其平分要求)。我将首先叙述我认为是正确的有关持有的正义观,然后转向其他一些观点。[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