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
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修订完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社会组织的类型,完善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规范并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环境公害、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政府采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可设立预审制度,指在审判机关正式受理公益诉讼之前,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审查,以确保公益诉讼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民诉法概括性地划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机关”、“有关组织”、“法律”,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作进一步解释。完善程序性立法,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扩大至任何个人和组织,即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为确认行政公益诉讼,我国应当修订《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与相关机关、社会组织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事项,对待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