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美国、巴西、秘鲁,都于四月八日——国会开幕日,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奥斯马加、葡萄牙、荷兰,于选举正式总统的当天承认。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法兰西、瑞典、英吉利、丹麦、比利时,都于其明日承认。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采系总统制;《临时约法》则所采系内阁制。而任命各部长(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则两法相同。正式总统选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仍从事于起草。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凯派委员八人,到会陈述意见,给起草委员会拒绝。——因会章只许国会议员旁听。明日,袁世凯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其要点: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国民党议员居多数。
(二)《宪法草案》第一条,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三条,众议院对国务员为不信任的决议时,须免其职。
(三)第八七条,法院受理一切诉讼。(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