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用一个简单的譬喻,说明合作底道理。假如说买书。你不论到国内哪一个书坊去买外国书,定价两元的书,你要出三元才能买到,但是照金银兑换率算起来,二元英金只值得二元墨银;岂不是明明他们赚了你一块钱?就算他运输费营业费种种合着五角,你还是凭空多出了五角钱。吃亏了你,便宜了书坊底股东。但是你没有法子,只好忍气吞声多出这笔冤钱,除非你不买那本书。再说一个例,你又到某公司去买一双美国制的网球拍。定价本是美金十元,现在你要出到十八元(假如金元仍旧与银元同价)。这八块钱,岂不是明明供给了某公司底资本家吗?照以上两个例看起来,你所以情愿多出钱的缘故,就是因为那些店铺,是发售那些物品的唯一机关。你要不问他买,你就不能享用那些物品。这个现象,我叫他做“中人底利益”,Middle man’s profit。因为某书馆某公司,并不是原版书,网球拍底最后生产者;他们无非从外国贩进来,加上一笔红利——一份“敲竹杠的大佣钱”。但是学生要有合作底机关,这类中人底利益,就可以消灭。并且合作者还可以享其余的许多利益。让我慢慢讲给你听。
譬如有一千人组织一个消费合作。每人认十块钱底基本金。那时虽然需要外国货,你不必再往什么书坊及什么公司,去让他中饱。换一句说话,你就可以用合作社底名义,到外国去直接定货。买书罢,大概可以按批发算,至少打一个七五折。兑换率,不用说,当然照市价核算。结果是向消费合作交易的人省了一笔中人底利益。因为合作底目的,是经济的公道,不是营利。除开进口货,就是土货也有同样的情形。譬如一个书坊带卖湖南狼毫笔。这笔价里面,就含有很重的中人底利益。现在你要有了合作的机关,就可以直接向湖南笔店去批发。结果,是中人利益底消灭。其余也就可以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