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这个例子中可以见到,所谓平等原则并不一定指在同胞间分家时所立分单上所得到的是否相等,而是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我们时常还可以见到,在事实上同胞间在继替上不能平等的时候,总是在义务上加重到在继替中占有特权的一方面去。父母生时的供养是一件具体的义务,就是父母死了,还可以祭祀的责任来维持那象征性的义务。另一方面,还有种种理论来回避那不平等的继替。里弗斯曾提到美拉尼西亚地方以及其他的土人有一种信仰,认为长子是他祖父的重生,因之他可以有特殊的地位。[85]这些理论其实也不过是用来维持长子的特权,同时也加重了他在家族团体中的责任。
我们这个分析说明了从抚育作用中所发生同胞间平等的事实总是会在各种方式中表现出来,虽则继替过程本身有着相反的需要。
萁豆相煎
文化虽则在这里又费了一番苦心要弥补因继替中不平等所可能引起亲子和同胞间的裂痕。但是这裂痕的可能性还是存在,在合作的团体中按下了歧异的根苗。同胞本来应当是最能合作的伴侣,早年的共同生活,使他们在相同的教育和相似的经验中,获得相通的意义体系。一颦一笑,可以会意。我在第四章里已说明了合作生活的基础是在相互的了解,相互了解是靠了象征文化所启发相类的经验。从这条件上讲,在同一抚育团体中长成的人是最容易合作的。我也据此来分析婚姻关系中的矛盾性,可以密切合作的男女却偏偏不许结婚。在同性的同胞间,如兄弟或姊妹间,既没有回避的必要,在理论上说来,该是可以融洽无间了。事实上,大部的情形确是如此,但是,不幸的,却是继替过程利用了亲属原则,把可以合作的同胞,按下了一个冲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