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尽地力之教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此言计算农家生计,最为清晰。
不足四百五十,合粟十五石;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假亦以粟十五石计;则五人终岁,当得粟百八十石,乃可勉支,此为至俭之率矣。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当得粟九十石。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当得粟六十石。南朝斛、石,去古不远,米斛以百钱计,当得万八千钱;绢匹以三百计,当得六十匹绢也。今试本此,以观其时人之所入。
晋世,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食俸日五斛。大康二年,又给绢,春百匹,秋绢二百匹,绵二百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奉日五斛,年得千八百斛,恰十倍于农家五人终岁之计。绢三百匹:依石勒时中绢官定之价,为钱三十六万;私价百二十万。下绢依官价,为钱二十四万;私价六十万。绵二百斤,据前所引沈怀文说,一斤之价,当绢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依石勒时中绢官价,斤得钱二千六百八十八;私价得钱八千九百六十。下绢官价,斤得钱千七百九十二;私价得钱四千四百八十。以二百乘之,为钱五十三万七千六百,或一百七十九万二千,或三十五万八千四百,或八十九万六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