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上海总工会与日本资本家就日厂工人复工首先达成协议:(1)工厂俟治安维持确定之后,承认依中国政府工会条例所组织之工会,有代表工人之权;(2)不发罢工期间工资,但对于良善工人予以相当帮助;(3)工人工资依技术进步程度予以增加,其余则斟酌情形,与中国纱厂协议办理;(4)工资零数转入下期,付大洋,赏金亦付大洋;(5)日人平时入厂不带武器;(6)工厂无故不得开除工人。另外达成3项附议:赔偿伤亡,斥退凶手,补助工人停工损失费10万元。这些条件与上海总工会前述9项复工条件显然存有相当差距。总工会虽然不满意,但权衡各方情形只好忍痛接受。
日厂工人于8月25日全体复工。日厂复工后,鉴于英国是五卅惨案的主凶,上海总工会决定英厂罢工再坚持一段时间。9月18日,上海总工会被奉系军阀封闭,英厂罢工工人顿失依恃。9月26日,上海总商会会长虞洽卿出面与英商纱厂达成7项协议,除复工后付工人大洋3元作补助金外,余均与日厂工人复工条件相同。英厂罢工工人分别于9月30日至10月8日相继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