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所谓“专利号”, 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每一个专利号只代表一项专利, 专利号既体现国家对专利权的确认, 也体现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强调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一是可以防止个别生产者、经营者毫无根据地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或者假冒他人的专利, 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纠纷。
“专利种类”, 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的类别, 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强调标明专利种类, 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创造性上及审查程序上存在差别,从而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存在差异: 1?? 与现有技术相比, 发明专利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2?? 在审查程序上, 发明专利只有经过实质性审查, 才能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需经过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如果笼统称为专利,势必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解, 不能有效分辨其创造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