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财税〔2018〕77号。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