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
租庸调制
唐代向受田人丁摊派赋役的制度,武德二年(619年),唐高祖李渊提出此项制度。公元624年,与均田制一并推行。租指田税,规定每丁每年交租二石;调指绢税,规定每年每丁交调绢2丈或调布2丈5尺,另加棉或麻若干;庸指以绢或布代役,唐朝规定每丁每年要服徭役20天,如不能服役,则按日计算,每天交绢3尺或布3.75尺,代替徭役,这叫输庸代役。输庸代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他们可不必苦干各种徭役,有更多时间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成果代替徭役。这样,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唐朝经济收入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各级官吏和皇亲国戚具有免税特权,当时又普遍授田不足,因此农民的负担沉重。到唐朝中期,租庸调制已不再适用了。随着均田制的瓦解,这个制度也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两税法。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推行的计口分田的土地制度。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诏按人口分配空荒土地,以发展农业生产。规定丁男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同样授田,田地不准买卖,死后交官。初分田男子加给桑田20亩,终生不还,可传给子孙,但也不得买卖。其后北齐、北周、隋等朝代均沿袭此制。唐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下诏继续实行均田制,唐朝均田制规定:男丁18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老男残废授田40亩;寡妇授田30亩,户主加20亩;女子除寡妇之外,一般不授田。受田人身死,永业田可继承,口分田归官。贵族、五品以上官员及有战功者,可多授田。均田制并未触动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无地少地的农民可分到土地,取得安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唐朝中期,因土地兼并严重,赋税名目繁多,加之丁口增长,官无闲田,均田制已名存实亡。公元780年,唐德宗下诏实行“两税法”,代替了在中国历史上实行近300年的均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