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难区别的类型是分销限制(restraint on distribution)。此类限制与商品采购和转售有关。乍一看,似乎所有限制都是附加的,仔细推敲会发现,它们不满足附加限制的条件,即除了单纯商品销售外,当事方之间缺乏直接限制的功能基础——共同行动。
(3)区分直接-附加限制的现实法律意义。没有一致的司法标准来具体衡量直接限制的合理性。衡量直接限制需要考虑供给、需求、长期经济和社会目标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特定时点的限制的可行性。在实践中,处理直接限制的唯一途径是实施综合经济规划,将这些限制纳入经济规制的总体框架(a general scheme of economic regulation)。为实现社会目标或者竞争中的社会利益,[8]这些竞争限制就是必要的,而且只能由政府监管部门发布并修改。
相较之,附加限制可以根据内在持续的标准进行判断,不涉及确定公平价格或利润等难题,案情相似结论也相似。分析附加限制可以按照四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交易或事业及其合法性,进而确定限制的正当性;二是描述交易或事业及其内在需要,以确定限制的必要性;三是确定限制是否具有附加的合理性;四是合理性测试,即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替代措施。如果无法假定替代方案,说明附加限制是合理的,它是获得基本目标的最小成本;如果存在替代方案,说明当前限制成本过高,存在不必要的经济权力影响。附加限制适于对特定案例的分析。决策者可以考虑某些限制的预期社会成本以及预测社会收益,进而确定哪些案件无需进入诉讼程序。这一假定是建立有效的可预测法律模型的唯一通道,它如同过滤器一样,将司法重点集中在有限的、争议大的案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