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能为正义的相对成就确定一个贯穿始终的标准,路德在社会伦理领域中的思想弱点变得更加明显。尽管他的成圣观把超越一切律法的迷狂的爱当作成圣,他的称义的教义使良心在不能达到全善时得到安宁,但他被迫要为相对的善与相对的恶寻找标准。因为在理性不受沾染方面他比天主教要较少自信,因此他贬低“自然法”,亦即对社会义务的理性分析,视之为不称职的向导。但他用来取代“自然法”的只是一些零星的秩序性的东西。一个是任何国家都可以建立的所谓正义的秩序。这种秩序可以不受任何批判地加以接受,因为在这里并没有什么正义原则可以作为准则来对具体的正义进行批判。另一个是假定所谓“创造的秩序”,是由上帝在他创造的各种结构中直接赋予的。这个观念的难处在于,创世是一个“既定的”事实,没有一个人造的体制可以用一个“创世”的确定原则来作出判定。
例如,在性关系的领域,父母亲的角色与生物学上的两性差异有着不可替代的关系,只有这种差异可以正确地纳入“创世的秩序”这一范畴。而一夫一妻制肯定不能纳入这一范畴,其他任何婚姻形式或性关系的标准也不能。在政治关系中,路德有时候把政府视为属于“创世的秩序”,而在另一些时候则似乎视之为从具体的“神的诫命”中产生出来的权威,《圣经》可以为此做证,尤其是《罗马书》第13章。然而,政府只能在这样一个意义上可以被视为属于“创世”,这就是由于存在着人的自由和滥用人的自由,人类社会需要有一种黏合剂来改变人的动物性存在的那种天然的社会性。从“创世的秩序”中不能派生出具体的政府,路德所要求的对政府不加批判的服从也不是这种“秩序”所需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