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 说明有效率;
(四)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 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