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我们每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在18岁成为成年人也就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很多学校都会组织年满18岁的学生开展成人礼仪式,宣告他们从少年儿童时代迈向成人阶段。
看了上面的法律规定,有人可能会问:“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意思?说到“民事行为能力”,大家可能会记起我们在第一章中提到了“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两个名词有两字之差,含义有何不同呢?
从法律概念的角度区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听起来上面的区分比较晦涩和拗口,其实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二者的不同:比如一个4岁的孩子,在亲人死后他就拥有继承财产的民事权利,这是因为他从一出生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此时他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支配继承的财产,而只能由他的监护人代其保管和使用继承的财产。而且,他如果损坏了邻居的玻璃,也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他的监护人赔偿。当他达到18岁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后,作为成年人开始接触和熟悉社会行为规则,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便可以自由地进行民事行为,对自己行为负责。此时他可以从监护人的手中接收财产保管和使用的权力,同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就应当自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