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唐律,汇合先秦、两汉以来,历代法律菁华,为中国法系成熟之结晶品。其法律全部之用意,重人品,重等级,重责任,论时际,论关系,去贪污,定主从,定等次,重赔偿,重自首,避操纵,从整个法律精神中间,透露出中国传统文化之甚深意义,不仅为后来宋、元、明、清四代法律之蓝本,而且顺适行使于国外,东起日本,西达葱岭,北方契丹、蒙古诸族,南方安南诸邦,全都是唐律广被行使之地。
现在再论到唐代一般国民负担,如赋税与兵役等,似乎亦较汉代为轻减。汉人三十税一,税额已极轻,但唐代更轻,实际只合四十税一之数。唐代的“租庸调”制,沿接北周“均田”制度而来,全国农民均各计口授田,因有授田始有“租”,壮丁的力役为“庸”,地方土产之贡献为“调”。庸、调与田租配合征收。依理论,全国没有一个无分田的农民,因此也不应该有一个农民负担不起他应向国家缴纳的租、庸、调。汉代只做到“轻徭薄赋”,唐代则进一步已做到“为民制产”。先使每一国民有他普通水准以上的生活凭藉,再继之以轻徭薄赋,国民经济自然更易繁荣。汉人的眼光,常注意于裁抑兼并,如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即限止每一国民最高额的土地私有量,直到王莽主张把田亩收归国有皆是,唐代则进一层注意到田亩之平均分配,使下级农民皆有最低额之田亩,则上层豪强之兼并,自可不禁自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