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 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十分强烈,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法的建议和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项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和2014 年6 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2009 年9 月, 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 多次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 召开了座谈会、论证会, 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会同工商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 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2014 年6 月4 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 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第十六条), 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第十七条), 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第二十六条)。二是补充、完善农药、兽药广告准则, 增加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三是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 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