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社会学大纲》并没有真正实现用劳动—实践范畴连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使二者“一体化”的意图。在《社会学大纲》中,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仍处于“二分结构”。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社会学大纲》没有真正理解自然是“历史的自然”,历史是“自然的历史”,而“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实践本质上是对象化活动,它是人的存在方式、社会生活的本质和现存世界的基础。
同时,我注意到,《社会学大纲》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关系的理解也存在着逻辑矛盾:一方面认为,自然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应用”和“扩张”,“所谓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关联,这句话的本来的意义,就是彻底把辩证唯物论应用并扩张于历史的领域。只有彻底的把辩证唯物论扩张于人类社会或历史的领域,才能使辩证唯物论更趋于深化和发展”[10];另一方面又认为,马克思“首先阐明了历史领域中的辩证法,其次由历史的辩证法进到自然辩证法,而在社会的实践上统一两者以创出科学的世界观的唯物辩证法”[11]。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体化”的,既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作为理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也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仅仅具有应用性质的历史唯物主义,更不存在一个超然于历史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之上的唯物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