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些问题,有关良心的哲学文献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线索。西塞罗和塞涅卡把良心说成是内在的声音,就其伦理性质而言,它控告或捍卫着我们的行为。斯多亚派的哲学把它与自我保存联系起来(对人自身的关心);克利西卜斯把它描绘为人自身内部的和谐意识。在经院哲学中,良心被看作由上帝灌输到人身上的理性的法则。良心不同于“synderesis”,后者是一种判断的习惯(或能力),和意志权利的习惯(或能力),而前者却是把一般的原则应用于特殊的行动。尽管“synderesis”这个术语已经被现代作家所废弃,但“良心”却常常用来表示经院哲学用“synderesis”所表示的意思,即对道德原则的内在意识。英国作家强调这种意识中的情感因素。例如,沙甫慈伯利就假定人身上存在一种“道德感”,即一种正当与错误的感觉,一种情感的反应,它建立在这样一种事实的基础上,即人的心灵本身与宇宙的秩序是相和谐的。拔特勒提出,道德原则是人的构成的一部分,它尤其与对仁慈行为的固有欲望同一。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我们对他人的感情和我们对他们的赞同或反对的反应是良心的核心。康德把良心从所有特殊的内容中抽象出来,并使它与义务感之类的东西同一化。作为一位宗教“坏的良心”的激烈批判者,尼采看到了真正的良心根植于自我肯定,根植于“对人的自我说是”的能力之中。马克斯·舍勒坚信,良心是理性判断的表达,但判断是依据于感情而不是依据于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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