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说,CEPA是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其不同于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然而,CEPA的成立基础主要是GATT和WTO相关规定,因而其又不属于国内法。但从内容和适用上来看,CEPA更接近于自由贸易协定,因此,CEPA是WTO框架下一种具有自由贸易协定性质的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2)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两岸共同市场”。
“两岸共同市场”理念是台湾原“地区领导人”萧万长在2000年底最先提出。2005年4月26日至5月3日,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访问大陆,在《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新闻公报》中,明确提出了促进两岸恢复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其后在2005年5月5日至5月13日,亲民党主席宋楚瑜访问大陆,在《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公报》中又提出“就建立两岸贸易便利和自由化(两岸自由贸易区)等长期、稳定的相关机制问题进行磋商”。这是大陆首次对“两岸共同市场”问题的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