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援引一致听到的“有罪责”还不就是回答呼声之所呼的生存论意义问题。呼声之所呼还有待把握为概念,这才能够使人理解到所呼的“有罪责”意指什么,为什么日常解释倒置了它的含义以及这是怎样发生的。
日常知性首先是在“负责”“赊欠某人”的意义上来理解“有罪责存在”的。人应得归还他人有权要求的东西。这种“负有债责”的“有罪责存在”是在交出、纳入这类操劳活动方面共处的一种方式。这类操劳活动的样式还有拖欠、剽窃、拒付、巧取豪夺,亦即以这种那种方式不满足他人的财产要求。这种方式的有罪责存在关涉到可为之操劳的东西。
有罪责存在还有一层含义即“有责于”某事,这就是说,是某事的原因或肇始者,或也可能是某事的“事由”。在这种“有责”于某事的意义上,人们可能并不对某个他人“负债”或成为“有债责的”,但却仍是有罪责的。反过来,人们也可能自己并无责于某事却仍然对他人负债——一个他人可能“为我”而向他人“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