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一个特例,我们正在经营一家商店,并面临着确定商品价格的工作。对于大多数商品而言,我们都可以根据法定的规则或零售商品通常的利润来定价,也就是说,我们的问题大多数都在规则所规范的范围之内,因而可以自行得到解决。我们的法典会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价格将是暴利,因而是错误的,然而在我们相互之间或者我们与顾客之间,仍然会有目的冲突。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保证每周20英镑的利润,我们只能雇用3个店员,但为了避免顾客排长队(那会惹恼顾客),我们又必须雇用4个店员。这时在高利润与快速服务两种义务之间发生了冲突。高利润要求我们雇3个店员,快速服务又要求我们雇4个店员。在此情况下,我们同样面临三种选择:
(1)我们可以关店大吉。
(2)我们可以修改我们的目的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3)我们也可以冒一次险——即不顾顾客的便利和道德法典的要求——凭着对当地购物习惯和特点的了解,且若撞上好运气,我们也不会出大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