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一种条件的分布,我将称之为正义的环境。休谟对它们的解释是特别明晰的,我前面的概述对休谟特别详细的讨论并没有增加什么重要的东西。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强调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这样,一个人可以扼要地说,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
应当注意我的几点澄清。首先,我将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这些正义的环境因素已经形成。至此他们把他们的社会条件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进一步假定各方试图尽可能好地提出他们的善的观念,在尝试这样做时他们彼此并不受到优先的道德戒律的约束。
然而,在此出现了一个问题: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否有对第三者的职责和义务,例如是否有对于他们的直系后裔的义务?如果有,就要涉及一种处理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的方式。然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的是要从某些别的条件获得所有的义务和职责,所以这种方式应当避免。作为替代,我将作出一种动机的假设。各方被设想为代表着各种要求的连续线,设想为宛如一种持久的道德动因或制度的代表。他们不必考虑他们生命的恒久的影响,但他们的善意至少泽及两代。这样,处在邻近的时代的代表就有一种重叠的利益。例如,我们可以想象作为家长,因而欲望推进他们的直接后代的福利的各方,作为各个家庭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像正义的环境所暗示的那样是对立的。虽然我将普遍地遵循这一解释,但设想各方作为家长并非必需。关键是在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关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并假定他们的关心在每个场合都是对不同的个人的。而且,对下一代的任何人,都有现在这一代的某个人在关心他。这样,就使所有人的利益都被照顾到了,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全部的线头都接到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