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我们就给予有神论者以我们曾经给予道德家那种同样的安慰。有神论者的断定不可能是有效的,但是这些断定也不会是无效的。由于有神论者对宇宙完全没有说什么东西,他不能公正地被责备为说了什么假的东西,或者说了他具有不充足根据的任何东西。只有当有神论者自称他断定一个超验的上帝存在,就是表达了一个真正命题时,我们才有权利不同意他的断定。
必须注意,神被等同于自然界的客体时,关于神的断定就可以被承认是有意义的。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告诉我,单是打雷就足以确定耶和华发怒了这一命题是真实的,这既是必要的根据,又是充足的根据,从他的这句话,我就可以得出结论:在他对一些词的用法中,“耶和华发怒了”与“天打雷了”这两个句子是等值的。但是,在不纯的宗教中(虽然这种宗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人们对其所不能充分了解的自然过程的畏惧的基础上),被假定为控制经验世界的那个“人格”,它自己却并不是居于经验世界之中;它被认为超越于经验世界,因此是在经验世界之外;并且,它具有超经验的属性。但是,其本质属性是非经验的这样一个“人格”的概念,完全不是一种可理解的概念。我们可以有一个词,这个词被用来好像是称谓这个“人格”的,但除非这个词出现于其中的那些句子表达可以用经验方法证实的命题,这个词就不能认为是代表任何东西。这是关于“上帝”这个词的情况,从那种用法上说,“上帝”一词是企图说到一个超验的对象。仅仅那个名词的存在,就足够助长这样的错觉,即有一个符合这个名词的实在的或无论如何可能的东西。只有当我们探究上帝的属性是什么时,我们才发现在这种用法上“上帝”不是一个真正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