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此没有篇幅讨论那些胡话(因为你总是可以在那些非常聪明的哲学家那里看到极好的辩护),所以我设定你们承认有人性,这种人性在所有人那里都是相同的。我设定你们也承认人是一种拥有理智的存在,因此他对自己的行为是理解的,有能力为他自己决定追求的目的。另一方面,人拥有一种给予的、以被决定的方式构成的人性,人显然拥有与他的自然构成相适应的目的,这对所有人类说也是一样的,——举例来说,就像所有钢琴,无论属于哪一种具体类型或有哪些缺陷,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产生某些和谐的声音。如果它们不能产生这些声音,那么必须加以调试,或被当作无价值的东西加以抛弃。但由于人被赋予了理智并能决定他自己的目的,因此能否按照他的本性的必然需要调整他自己的目的取决于他自己。这就意味着,由于有人的本性,因此存在着一种秩序或意向,人的理性可以发现它,并且按照这种秩序行事,以便将自己调整得与人存在的必然目的相一致。不成文法,或自然法,无非就是这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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