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参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收入所著《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第90-98页。
[18] 关于此问题,贾谊有详细说明,其中明言“左右前后,莫非贤人以辅相之”,见《新书》卷五《傅职》,第172-174页,引文见第172页。儒生心目中,凭功次晋升的官员与因任子而进者,缺乏材德,同属应摒斥的对象,见《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与卷七二《王吉传》,第2512-2513、3065页。
[19] 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收入所著《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第97-98、121-123页。中国古代“公”“私”观念所指亦经历变化,特别是在明代,相关研究见沟口雄三:《中国古代的公与私·公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5-43页;更为细致而系统的梳理见陈乔见:《公私辨:历史衍化与现代诠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9-188页。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看法,“只有在官僚制行政管理完全实现了客观化以及法律实现了理性系统化之后,才能充分地在实质上把公私领域分离开来”,见《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