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能够回答这个根本问题之前,我们要应付一个具有三重性的难题。伦理自由主义在思考公正时采取什么战略呢?当代的大多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都是建立在一种自然的甚至是强制性的假设上——对于组成政治共同体的不同公民的利益,能够在做出他们在中间怎样分配资源才算公正的决定之前加以确定。这是契约主义公正理论的前提,它认为公正的原则可以从思想检验中得出,即问一下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或是根据他们希望在不同的人的利益之间达成合理妥协的动机,他们会同意什么样的原则。例如,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就假设,在做出任何有关公正要求什么的决定之前,至少可以用一种“大约的”方式来定义人们的利益;他说,甚至对那些不知道自己较为具体的利益的人,也可以合理地假设,他们拥有的资源越多越好——因此他们可能致力于不让自己在如此理解的“大约的”利益上蒙受太大的牺牲。
伦理自由主义者则认为,人们的反省的利益之性质至少要取决于公正:他们只有在至少大体上知道他们之间的资源分配公正时,才能较为充分而细致地得知他们的反省的利益是什么。每个伦理自由主义者都可以希望,他的公正的份额是很大的一份,但是他知道很大的一份对于他可能不是好事,除非它同时也是公正的一份。因此他甚至不能接受认为他拥有的资源越多越好的“大约的”良善理论,或对他提出如下问题的任何理论:在他看来,出于对别人利益的尊重而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