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参见我的论文,《论自欺》(Bibliog.no.4)。(见《自我认识的幻象》(Bibliog.no.IO),第四节)
[3] 然而,正如评价中形式多样的联系方式一样,也存在一些一致的因素和矛盾的因素。这些因素不是逻辑上的本质,而是从属于价值领域中的自律性规则。并且,这些因素是建立在本质上的相互关联以及本质上的不一致性的基础之上的。
[4] 这一理论不应与下面将要提到的理论相混淆。下面的理论将价值还原为“永久的可能性”或者是一种情感或愿望动机的特殊秩序,并且将我们所说的主体存在(也即,价值意识)还原成情感、愿望的意向,或者还原成对这一意向的激发——就像是实证主义把对物体的理解还原成感觉显现过程中的秩序,以及(主观地讲)一种预期的关系——价值与现实的感觉相联系,物体与感觉的内容相联系。[关于这句话,请参见241页以后,关于文中提及的价值理论(埃伦弗尔斯·冯·门侬),请参见我的《伦理学》(Bibliog.no.8),第二节,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