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学研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展开学术争鸣。
教师从事这些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加以具体化的体现。
(3)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它是指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