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置于法律之下,要豁免权干嘛?”阿方斯撇撇嘴:
“假如我撞倒您的朋友,难道这份豁免权、是用来豁免我不需要道歉?”
“不不不…我的意思是,如果您的家人,在荷兰犯了罪。”
见阿方斯装疯卖傻,约翰德维特只能挑明了说:
“他依旧会遭到审判,但豁免权依旧存在,他可以住在家里、直到完成监禁期;
如果他犯了死罪,豁免权也可以生效,但他会被处以终身监禁,直到他去世为止。”
约翰德维特的意思很明显,豁免权不能让他们不受审判,甚至不能逃脱罪名,能豁免的、只是处置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依旧是特权,但是受法律约束、法律可以决定他是否有罪的特权。
如果一定要有个对比,就像路易十六跟查理一世。
都是被处决的国王,处决路易十六是以人民、以革命的名义,唯独不是以法律的名义;
这是因为,路易十六超脱法律,法兰西一切法律范围之内,都无法给国王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