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的团体在基金会资助的主要地域内并未设办公点;
6.大型的娱乐或文化节目;
7.纯为集资或购置设备的申请;
8.申请的团体在同一次申请期里递交超过一项申请。
四、选择合作伙伴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作为合作伙伴,双方的价值观要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完全认同彼此的理念。而对“存异”的接纳程度,取决于资助方对自身在项目中的定位。
如果重视最终项目成果的完成度,则合作伙伴是否有能力实现项目目标是主要考虑的问题。双方关系更倾向于购买服务。
如果我们在项目中重视的是开展项目的过程,重在经验,则双方更像合作探索的伙伴,这样在选择受助方时,可以更为开放灵活,更看重对方在方法论上的逻辑性和工作态度。“他们(合作伙伴)无论选择要进行政策倡导,还是服务的规模化推广,我们都可以接受。我们决定结束资助,是因为他们坚持要用倡导的工作途径,目的却是服务规模化推广。有的伙伴,我们并不完全认同他们的理念,也不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我们未必一定正确,他们的工作方法前后是合乎逻辑的,可以支持他们,过程中也许有其他启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