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试图突出马克思思路的某些与众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大概还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最为显著的是,本书将马克思解释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并将他的工作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和康德的主题联系起来考察。本书也力图论证,当马克思提出他本人的哲学框架(这是唯一一个将哲学与社会批判结合起来并赋予历史发展过程以中心作用的哲学框架)时,马克思在某些方面超越了三位前人。我认为,这些不同的主题显然出现在马克思的《大纲》中,而不幸的是,《大纲》直到马克思逝世后才得以出版。关键在于,我所展示出的这项被我称为社会本体论的事业,部分地受到卢卡奇早就描述的所谓的“社会存在本体论”的启发。有关社会本体论发展的这项事业已经在我自己后来关于民主理论(特别是在1988年出版的《反思民主》一书中)、人权哲学,以及我最近对于群体与多样文化在全球化中的作用的理解中得到延伸(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参见我于2004年在《全球化民主和人权》一书中所作的讨论)。
《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的核心论证是马克思对于个人主义主题与社群主义主题的独特综合。我将这种综合称为“关系中的个人”,而“关系中的个人”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从规范的意义来说,马克思的解释赋予了强调平等性和社会相关性的自由以解释特权,在那里,对个人的平等自由的承认也引起了对正义的含蓄的解释。尽管马克思将这些规范看作是在一个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或许马克思对这个历史给予了一种过于狭窄的“西方的”解释),但我同样将马克思归于强调人的自我改变(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的创造性潜能的人道主义传统。然而,马克思又不同于传统的人道主义进路,他强调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基本的自由和政治权利)对于个人和共同体兴盛的必要性。随后我指出,这些不同的能动性条件可以根据一个被扩展的人权(尽管马克思本人批判权利)观念而得到具体说明。简言之,马克思十分坚定地信奉个人的平等自由。当然,个人被理解为需要某种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发展和免于一切压迫和剥削形式的自由。超越消极自由——我相信马克思含蓄地认可消极自由对于全部自由来说是必要的但非充分的,马克思深知,如果人们既要能够发展他们的个性又要能够有效地工作的话,那么,重要的是要提供适当的生活资料、教育、健康,以及福利的其他必需条件(最近,对于这些条件的生产,我们已经开始明白了考察环境的制约作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