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只有一名,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发配“千里外编管”;负首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法官“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冲替”(调离本职)。
以上对法官的处罚“遇赦不原”,即碰上国家大赦,也不给予赦免处罚。
我们前面讲的陇州冤案,就是一个失入人死罪的案子,被错判死刑的无辜者有四个人。这不可能不追究责任。最后,责任调查清楚,陇州判官李谨言、推官李廓、司理参军严九龄(均为陇州的法官)、陇安县尉董元亨,对五人冤案负直接责任,一并开除公职,发配到广州服役;陇州司理院的狱吏被杖脊,刺配沙门岛;陇安县狱吏被刺配广南牢城;对冤案负有连带责任的权州事孙济,被贬到烟瘴之地雷州当一名小官。
此时,正好遇上国家大赦,但宋仁宗还是没有赦免孙济等人之罪责,严惩了错案责任人。仁宗皇帝又给诸州县下了一道诏书,申明自今往后,法官鞫狱,如果冤枉好人,必定严惩无赦。
在追究法官责任的同时,宋政府还做了另一项工作,给受害者家庭发放经济补偿。仁宗皇帝下诏,给本案冤死者的家庭“赐钱粟”,免三年差役。赐钱粟,是赐给钱物与粮食,相当于今天的“国家赔偿”。当然,宋朝并没有“国家赔偿”,但说成是对冤案家属的经济补偿,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