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察本区、市社会教育法令之推行;
(二)督促并筹划本区、市社会教育之进行;
(三)督促并计划本区、市社会教育经费之增筹;
(四)视察并指导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工作;
(五)考核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成绩;
(六)答复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咨询;
(七)介绍适用之教材及教法于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
(八)办理本区、市社会教育人员之训练及进行。[167]
从《暂行规程》规定看,社会教育督导员人选应由社会教育事业有相当工作经验者担任,分驻各行政监督区内,对区内社会教育各项事业具有督察、督促、考核、视察、介绍和办理职责,直接受命于教育厅厅长或市社会局局长明令。社会教育督导员与各省行政监督专员区相匹配的建制,实际上相当于在省教育厅和县政府教育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层域,按照中央、省市两级建制,分层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中央由教育部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3~5人,职责是代表教育部督促及策进各省市社会教育;各省市由教育厅(局)按照行政监督专员区,每区设置一人,负责视察和指导各县社会教育(包括省立民众教育馆等社会教育机构),各省市的社会教育督导员还负有与教育部督导员工作联系的职责,有利于中央发布的社会教育法令在地方社会“不打折扣”或“少打折扣”推行,减少区域性人为政策带来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