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三项。
(1)运作的核心原则。规范基金运作的一条最高原则就是“经理与保管分开”,基金经理只负责基金的管理与操作,下达投资买卖的决策,本身并不经手基金的财产。保管机构则负责保管并依公司经理之指示处分基金的资产,基金的资产在保管机构内的账户是独立的,若公司经理或保管机构因经营不善而使公司倒闭,债权人没有权利动用这笔资产。
(2)基金运作中关系人的责任必须明确。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为依据成立并管理,由投资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及信托单位持有人(或称受益人)三方面构成。
基金管理公司创立基金是契约中的投资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成后,将基金的资产交由契约中的信托管理人保管,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负责基金的操作。信托管理人通常是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信托管理人接受投资管理人的委托,依据信托契约保管并处分(如处理股票买卖的交割、核对账目)基金的财产,是基金资产的保管机构。受益人则是出资人,受益人将接受基金操作的成败。
(3)基金运作的其他原则。证券投资基金除“经理与保管分开”外,资金的操作情况必须在季报及年报中披露,持股情况(各类股占总资产的比例)也要定期提供给媒体,做到资讯公开,且所有的交易不仅需要内部稽核和证券主管机关的监督,账册明细也需由被认可的会计事务所签证,故一切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