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年后,到塔西陀写《日耳曼尼亚志》的时候,日耳曼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停止流动,出现定居和村落,知道用木头盖房子,屋里涂以油亮的黏土,挖有藏东西的地窖。农业比恺撒时代进步,但只种谷物,还没有菜园和果园。畜牧业仍占重要地位,他们常以畜群的多寡相夸耀。以兽皮为衣,但妇女已能穿上带有紫边的亚麻布衣裳。有轻便的铁制武器。在靠近帝国的地方,使用罗马货币进行交换。
塔西陀写道:“土地是由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少,以耕者口数为准;公社之内,再按贵贱分给各人。”[7]可见耕地仍然属公社共有,但已经不是平均分配了。按贵贱分给各人,研究者认为指的是分给“大家庭公社”[8]。大家庭公社包括几代人,耕种一定的土地,使用四周荒地,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到现代小家庭之间的过渡形式。森林和荒地仍属公社共有,没有分配。耕畜和住宅已经归各家私有,不再是公共财产;尤其是耕畜,是他们钟爱的财产,犯了轻罪可用它抵偿。很久以后的农村公社(马尔克),就是从这种大家庭公社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