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它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理论材料的事实。它是真实的,能够被人们经验到。不过,就其本质而言,它又不是经验主义的,因为即使是原初的价值意识也是一种先验意识。是故,我们在此有一定的权利将它称作“先验的事实”。这种说法的自相矛盾仅仅只是表面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先天的洞见实际上都可以被称作事实。即使是在理论领域,先验知识的理论也是植根于现实之中的。如果后者不存在,就不会有先验知识的问题。在伦理学领域里,这一理论环境早在很久以前就由康德建立并加以阐明。将“道德律令”描述为“理性事实”的,正是康德本人。实际上,这种康德哲学的“理性事实”恰恰就是我们所说的“原初价值意识的事实”,也就是价值感。从这个方面来看,伦理学事实要比那些被理解为仅仅是存在的东西更加丰富。
从上述结论出发,这一事实也不受“背离价值原则”困难的影响。原初的、情感的价值意识——在它根本存在的地方,并且只要它呈现出来——无法依照个人的喜好去赞同或不赞同某一原则,就像行为和品性的情形那样。为了与伦理学原则相协调,伦理学事实必须是它在意识中的表达,除此以外什么都不是。这也是原则规定意识(并且原则在规定意识的过程中得以呈现)的方式。